二级法人管理
《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同意,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负责协调接受和管理与重庆医科大学相关的社会捐赠工作。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切实保障捐赠者和受赠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重庆医科大学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捐赠是补充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对于拓展办学空间、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优化办学环境,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五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 坚持尊重捐赠人意愿与符合重庆医科大学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四) 捐赠款物的使用必须遵循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规范使用、发挥良好效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章程规定,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为重庆医科大学的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使用受赠资金及实物,其职责是:

(一)策划、联络捐赠项目,执行捐赠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提供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三)审核、办理捐赠的相关手续;

(四)对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捐赠项目的申请、使用、评估等审批工作;

(六)落实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七)跟踪捐赠项目的实施进展,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八)收集整理捐赠信息,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九)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十)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提交本会年度捐赠工作报告。

第三章 项目设立

第七条本会接受捐赠分为资金类和实物类捐赠。资金类捐赠指奖教金、奖助学金、科研经费等;实物类捐赠指仪器、设备、图书等。

第八条资金类捐赠可根据需要设立基金。按照捐赠人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人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按照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九条本会接受的所有捐赠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

(一)支持重庆医科大学的建设与发展项目;

(二)奖励优秀教师,资助教师发展项目;

(三)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资助学生发展项目;

(四)支持与医学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其他项目;

(五)按照捐助人意愿特别指定的项目;

(六)开展本会的正常业务和募集资金活动项目;

(七)资助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第四章 捐赠流程

第十条拟捐赠的个人或团体与本会秘书处取得联系,就有关捐赠意向达成初步共识,报本会审议。

第十一条捐赠人与本会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规定捐赠的使用办法、管理原则及双方的合法权益等。

第十二条接受捐赠的资金,汇入本会银行账户;接受捐赠的实物,纳入本会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会对接受的资金捐赠,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接受的实物捐赠,应登记造册办理验收手续并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四条如双方协商同意,可举行捐赠仪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捐赠管理

第十五条各项捐赠设立的专项基金应本着“公开、公平、择优、择需”的原则使用,使捐赠钱物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十六条所有捐赠资金和实物,都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统一进行会计核算,集中管理,专款(物)专用,不得挪用,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捐赠资金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会对各类捐赠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按照有关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向本会理事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本会应不定期向捐赠人提供捐赠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一切财务活动需接受监事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条受赠款物如有被挪用、侵占、贪污或因渎职造成损坏、丢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视具体情节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一条基金项目因达成目标、协议到期或捐赠人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受赠方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基金项目终止前,由受赠单位会同本会处理该项目的相关事宜。清算期间,停止该基金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捐赠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置,由项目受赠方提出意见,并报本会审查同意后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项,或纳入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鸣谢办法

第二十四条无论捐赠金额大小,实物多少,凡捐赠人同意的,均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致谢。

第二十五条对所有捐赠人均颁发捐赠证书,并将捐赠人名称、捐赠项目、捐赠数额等捐赠具体情况编辑成册,存入本会档案室专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根据捐赠的实际情况和捐赠人意愿,部分捐赠项目可以捐赠人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医科大学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捐赠人可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会允许,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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