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本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杜绝奢侈浪费行为。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合理使用、保障安全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本会各项支出应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本会每年年初要根据上年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年初预算要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要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七条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当向理事会提交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并通过理事会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会设立专用账户,对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本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
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条捐赠资金进入本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并定期向捐赠方报告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银行入账。
第十二条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十三条本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它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它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四条本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本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本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公益事业支出是指为实现章程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本会公益事业支出的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签署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本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第十八条本会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筹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收入的5%。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本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
第二十条本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本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本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本会留存备查。
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本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五)本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一条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本会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支票管理:
预留银行支票印鉴管理人员至少由2人保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支票及印鉴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应在3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审批权限为:
1.公益事业支出单笔经费小于或等于50万元的支出;
2.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所有支出。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权限为:公益事业支出单笔经费小于或等于5万元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章 财务监管
第二十六条支出超过预算总额的,要经监事和理事会审议。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纪律,依法开展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按季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范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制,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一周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